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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监管漫谈三: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细化《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项要求,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全流程操作规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于2020年9月14日(《监管办法》出台4个月后)继续下发《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

自此,我国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监管制度框架宣布建成,融资性信保业务正式步入稳健发展阶段

纵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保前指引”),我们发现与银行业信贷管理的很多相似之处,尤其在对履约义务人身份及风险的识别、量化、决策与新技术的应用方面,操作与管理的方法论完全相同。信保机构完全可以借鉴信贷管理与技术创新的诸多优秀做法,充分利用组织机制灵活、产品迭代快速、创新与试错空间大的特点迅速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不辜负金融科技和先进管理手段的创新者和示范者的先天基因。

《保前指引》共分为6章,分别对基础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销售、核保、合作方管理、产品、系统和信息等5方面管理操作进行细致要求,作者结合实际操作将重点内容介绍如下:

重点明确了债权和合作范围

总则中履约义务人、自留责任余额、小微企业、非银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等概念不再赘述,很多交叉政策中也多有提及。该部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三点:

一是对于债权转让业务,只可承保两类债权:保前已债权转让的,仅限于首次转让的债权;保后债权转让的,仅限于变更被保险人的转让。也就是说,对于保前已转让2次及以上的债权,不可承保;保后基础合同的履约义务人不可改变,否则保单自行失效。保后被保险人变更时,保险公司应及时与投保人明确变更事项,并通知或要求通知到履约权利人和义务人。

二是明确了可合作资金方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子公司、财务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三是界定了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即销售或核保、承保在线上完成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销售环节的重点在客户自主和操作的规范性

保险公司要优先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不得默认勾选。通过销售从业人员展业的,应制定统一话术,加强培训和人员管理,防止欺骗、隐瞒、诱导等销售行为。

通过线下方式销售的,应严格执行“双录”要求,录制内容至少包括:销售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等资料,销售人员的告知动作以及投保人的明确答复、签署的所有文件。

通过互联网销售的,系统应对消费者身份核验、告知、签约、支付等关键环节、关键证据进行存档记录,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可通过H5或弹窗等方式由客户点击进入投保流程;对于知情权的确认,可参照线上理财产品购买方式,通过“一键键入”本人已知晓内容予以实现;利用合作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应定期检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充分性,避免夸大和诱导消费。

风控、制度和流程是核保的关键

不同于其它险种,核保管理是融资性信保业务最为重要的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险种的经营健康情况。类似于银行的信贷管理,融资性信保业务核保管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涉及风控管理框架及方法论等相关内容。

首先,核保管理的组织原则是:统一管理和分级授权 。具体说来,是核保必须坚持总部集中管理,包括产品的研发、流程的制定、风控操作设计以及对整个产品线运行的统筹管理;分支机构在总部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负责产品执行和操作,总部对不同级别分支机构采取分级授权方式实现风险与经营的动态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分级授权的内容范围可以灵活多样,授权内容包括产品类型、客群类型、准入标准、保额上线、保费价格等,另外可围绕上述维度针对不同管理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同管理层级和不同操作岗位的人员设定不同的账号管理权限。

分级授权管理的顶端是最高风险决策机构及配套决策机制,决策机构可以是首席核保官这一岗位,也可以是一个集体议事规则(常见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核保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可以是首席核保官一支笔,也可以是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核保管理委员会通过既定的议事规则最终确定。

其次,风控流程设计是重中之重 。同样与贷前审核流程类似,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建立独立的核保流程。主要环节包括:产品定位与客群选择、准入标准、身份真实性核验、反欺诈、风险等级与信用评分、授信与额度管理、承保出单。当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要与银行信贷流程相结合,因此真实流程要复杂得多。尤其对于全线上业务,如果等上述核保流程全部走完后,再跳转银行信贷流程,此时的客户体验将惨不忍睹。

因此,在重点的节点,如产品定位与客群选择、准入标准、大致的信用评分机制、粗略的授信和额度规则要与银行提前对齐,并将上述环节收集和生成的信息实时共享,尽量减少多方多次做同一件事,影响客户体验;对于人脸、二三四要素鉴权等身份核验操作、短信通知、支付、合同电子签等系统交互环节,信保机构最好与银行就共享与互认事先达成一致,争取保前、贷前只做一遍。

对于反欺诈管理,《保前指引》特地强调:需根据反欺诈类型建立不同的评估标准及处理措施,内容至少包括:保险标的真实性核验、履约义务人提交信息真实性、行为合理性,通过与资方共享履约义务人信贷信息以及查询内外黑灰产名单等方式确保义务人不存在欺诈记录。在实际操作中,反欺诈是风险敞口最大、管理难度最大同时也是造成损失最大的一类风险,核心是对义务人恶意骗保骗贷的识别及处置。

在义务人准入方面《保前指引》也给出了具体指导。个人的准入要素(或评判标准)至少包括:自身特征(应年满18周岁以上,在校大学生除外)、信用状况(有稳定收入和一定还款能力)、资产状况(没有入不敷出,信用记录良好)、借款用途(应尽可能监控)等;企业的准入要素(或评判标准)至少包括:股权结构(不混乱,好的股东有加分项)、经营情况(有稳定可支配收入)、财务状况(负债控制在合理水平,资产结构好,现金流稳定)、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信水平、管理能力与履历经验)等。

有些融资性信保业务是通过抵质押作为义务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风险缓释的,这需要建立严格的抵质押品管理制度。在过往的银行信贷发展史上,曾经发生过多次大规模“坏账潮”,而其中很多都与抵质押品的管理失误有关。抵质押品管理是一门专业度极深的综合学科,涉及法律、行业与价格研究、深度从业经验、欺诈和操作风险的识别与管控等多个领域。

信保机构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押品管理原则、评估方法及频率、押品的权利设立及变更流程、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内容;对押品的选择,要遵循“真实存在、权属清晰、价值评估客观可量化、变现能力强”的客观规律。

对合作方的要求全面且细致

对合作方管理的总原则是“总部统筹,权责明确” 。总公司要制定销售、资金方、催收追偿、信息服务等合作方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标准、评估方式和退出机制;要分类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对双方权责义务进行明确。

即使这样,保险公司也无法完全规避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及连带影响,因此应定期检视,并制定应急事件处置方案。另外还强调了业务对接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问题,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合作方可分为多种,对不同类型合作方,《保前指引》提出了不同的门槛要求:保险专业中介,应取得银保监会颁发的相关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该中介不能聘用禁止从业或终止执业的人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满足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未受到保险行业惩戒、近5年没有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要求,同时具备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且能够实现业务、财务数据的单独统计查询;对押品评估公司,应实行名单制管理,定期开展评估,动态调整合作名单;支付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业务类型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完成备案并公开披露。

事前报备制

《保前指引》对产品管理的要求并不是很多,最重要的是应事先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中应列明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及缴纳方式。严禁通过特别约定或补充协议方式变相更改产品备案。

监管只关心产品中的保险要素内容,而保险公司实际展业中的产品管理内容则丰富得多。前文提到,在互联网产品形态盛行、分级授权愈发淡化的发展趋势下,信保和信贷业务的产品管理规定的作用愈发重要。产品定位、客群选择、费率定价、操作流程、授权管理、三方公司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核保核赔、保后管理、风控流程甚至是风控偏好和规则策略都是与该产品高度匹配的,因此,信保险种的产品规定是纵向覆盖全周期、横向覆盖所有操作原则和细则的全面操作规范,是该险种的全面操作规范。

系统和信息管理要求

系统和信息管理要做到能够支持前面提及所有业务功能与监管要求,包括能够支持业务操作全流程、分级授权管理、保前保后风控管理,能够支持身份核实、准入校验、反欺诈校验,风控模型建设,以及定价等各个环节的规则配置;应具备单独的核保模块、产品定价和核算模块、反欺诈审核规则;能够详细记录操作流程和重点要素,做到全流程可回溯;能够支持设置抵质押物类型、抵质押次数、抵质押物信息(所有权人、产权号)、评估价值、抵质押率等信息要素;支持与三方合作机构的对接与风险隔离,支持开展联合演练和测试。

系统要支持满足监管要求和统计需要,如限额管理功能,做到密切监控融资性信保业务整体限额及自留责任余额、承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单户履约义务人自留责任余额;同时实现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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