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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扩大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根据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以下简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通知公布了相关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中,离境港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口岸等4个、启运港包括上海市上海铁路闵行站等16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中,离境港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等3个、启运港包括重庆市团结村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等10个;在浙江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中,离境港为浙江省宁波舟山港,启运港包括浙江省金华华东联运港等6个;在辽宁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中,离境港为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启运港包括吉林省长春东站等4个;在广东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中,离境港为广东省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广东省广州南沙新港,启运港包括江西省赣州国际陆港等5个。

根据通知,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政策适用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将上述通知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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