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的协同“朋友圈”进一步壮大,第二批8家协同单位加入协同机制(即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机制)。至此,协同单位达到19家(含上海金融法院)。
自去年3月份协同机制建立以来,上海金融法院推出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创新务实举措,形成了一批具有问题导向的前瞻理论成果。从资本市场来看,在协同单位的支持下,多个全国首例案件、首创规则在上海金融法院落地,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发挥了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下一步将在完善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机制、健全投资者损失专业核定方式、构建违法行为立体化追责体系等方面,持续发挥协同机制的作用,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
示范效应凸显
“首例”“首创”接连不断
中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案、全国首例涉员工持股计划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全国首例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公平分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案……协同机制建立一年多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多个资本市场首例案件,建立多项首创规则,在每个首例案件、首创规则的背后,都有协同单位的参与,重大案件协同处理的示范效应凸显,同时也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许晓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审理涉资本市场案件时,协同机制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共同推动证券诉讼创新机制的落地,如我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和解案――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集合了司法部门、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力量;二是协同单位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或提供专业意见,有助于推动金融司法裁判和监管执法标准衔接;三是通过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合作,建立执行款项分配“直通车”,快速兑现投资者胜诉权益。
作为上海金融法院的专家陪审员,一年多来,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参与了多个案件的审理,在他看来,协同机制发挥了两个作用,一是形成共识,二是降低成本。
“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仅仅是审判案件本身,还要通过案件判决向市场传递明确的预期。因此,协同机制推动了各方对金融市场规则形成共识。”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就证券市场而言,一些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更需要考虑个案公平与类案效果的统一,通过实打实的判决传达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读。在此过程中,法院也需要了解市场、理解规则,这就需要通过更多的协同机制以达成对于金融市场运行规律、规则的共识,从而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司法裁判规则。
郑称:“协同机制也有助于减少司法成本和维权成本,如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赔偿,中国结算根据法院划定的条件提供适格投资者名单,并最终通过结算参与人完成赔付资金划转,既减少了执法成本,也减少了投资者维权成本。”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推动金融风险信息联通共享,提高风险防治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据记者了解,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监局联合开发金融风险防范司法数据推送系列应用场景,成功嵌入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推动上市公司涉案信息实现共享。
据许晓骁介绍,这是落实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所建立的工作机制,即法院将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情况通报给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建立数据推送场景并直接嵌入审判系统,确保信息及时性和准确性,有助于共同做好风险防范,化解矛盾纠纷。
强化协同
以更多创新举措破解难题
在协同机制下,诸多司法裁判难题一一破解。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些新情况随之出现,在司法裁判工作中仍有一些难点问题待解。其中,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是法院受理数量最多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最为典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中有诸多难点,如前置程序取消后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涉案方较多时各方责任比例认定等。
在郑看来,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案的难点在于虚假陈述的举证,目前主要还是依靠法院调取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刑事案件中认定事实作为证据,这就会导致一些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诉讼上的路径依赖,并没有很好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中取消前置条件的目的。此外,虚假陈述案件中还存在股与债、场内与场外、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引起的民事责任是否应该合理区分的争论。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要求,即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不再以行政或刑事处理为前提条件。许晓骁表示,受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因为没有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需要法院来认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涉及很多事实查明和专业判断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和监管部门的协同衔接。
对于投资者损失核定问题,目前法院较多借助专业的机构如投服中心、投保基金以及专业院校等。许晓骁表示,随着虚假陈述行为日益复杂多样,损失计算方法还需进一步健全,需加强法院与专业机构的沟通,针对多重虚假陈述行为叠加、债券领域虚假陈述、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等问题完善计算模型。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第二批加入的协同单位之一,但此前已经与上海金融法院建立了对接机制,在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损失核算等多方面提供了支持。
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加入上海金融法院协同“朋友圈”,希望能够借助这一机制,与各方强化协调力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质效。具体来看,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希望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自律机构与法院系统的协同效率,扩大协作范围;二是希望借助协同机制各方力量,在退市股票投资者维权方面进行一些法律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引导投资者合法维权;三是在协同框架下与人民法院共同深化“示范判决(先行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更好发挥调解方式所具有的便捷、高效等优势,不断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记者 吴晓璐)